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
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
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
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二、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这种类型主要有: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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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隶属广东省清远市,地处南岭五岭之一的萌诸山脉之中,位于粤、湘、桂三省(区)结合部。西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北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相接,境内峰峦林立,溪涧纵横,地势高峻,总面积的87%为山地,古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经多年植树造林,2014年森林覆盖率达86.2%,居广东首位。盛产沙田柚、大肉姜、松香、淮山、冬菇、茶油、蜂蜜、香粳、竹笋等土特产品,其中大肉姜久负盛名,被誉为“广东生姜之乡”。下辖吉田、太保、禾洞、永和、福堂、小三江、上帅共7个镇和三个农林场,47个行政村,4个居委会。2014年全县年末常住人囗9.34万人,少数民族人口7.33万人人 ,其中壮族5.51万人,瑶族1.79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78.5%。县城坐落在吉田河畔一个平缓的山坡上,北高南低,县城人口2万多人,城区面积不大。当地语言主要是有壮语、瑶语、连山话、地方口音的广州话,普通话也通行。连山地质古老,地层稳定,水流四方,地形复杂。四周崇山峻岭环抱,整个地势从北向南、自东向西倾斜,山谷台地纵横交错,冈峦起伏连绵成系。有不少海拔1000米以上的山峰,最高峰是东北部边缘的大雾山,海拔1659.3米。最低点是南部加田河与怀集交界的水下桥河床,海拔117米,地质岩性以花岗岩为主体,其次有砂岩、页岩等变质岩,就其分布而言,南部的小三江、加田、上帅等乡镇以花岗岩为主;北部地区亦以花岗岩分布最广。县内地带性土壤绝大部分是由花岗岩风化而成的山地红壤和山地黄壤。黄壤主要分布在海拔700米以上的中低山区,占山地面积6%;红壤遍布全县700米以下的低山丘陵,占山地面积64.4%。